全流通后抑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对策毕业(2)
2015-02-21 01:06
导读:2006年5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第二章中已经提出了鼓励公司整体上市的政策取向,但该
2006年5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第二章中已经提出了鼓励公司整体上市的政策取向,但该《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封住非整体上市的大门。因为《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整体还只是生产上的技术整体,而不是企业概念上的整体,即控股股东仍然是一个实体性的生产经营企业,有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的自身利益。这样,即使要求两者在人员、机构、资金形式上分开,也不能真正从制度上杜绝控股公司对上市公司资源统一调配和利益侵占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治环境、监管能力和股市文化下,应当坚决堵住非整体上市的制度漏洞,从源头上制止大股东操纵利润的可行性,并确保新上市公司的上市质量和透明度。
2.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鼓励民企、外企、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和社会公众购买已经流通的国有股,使他们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大股东,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多元股权结构,从而形成主要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这样不仅可以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根本完善,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第一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为自己谋利益,真正从根源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当然,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最好像部署股权分置改革那样,要求他们制定积极可行的整体上市时间表和整体上市的具体操作方案,以便广大中小股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执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向已完成整体上市的公司倾斜,这样不仅可以基本杜绝关联交易,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动大股东集中精力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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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台旨在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可制约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控制大股东从上市公司非法敛财,保证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该制度的出发点很好,但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制度上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种制度的安排实际上是让控股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由控股股东聘任独立董事来监督自己,根本无法保证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因为如果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的行为构成限制,控股股东完全有能力解聘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失去了独立性,那么独立董事制度就难以有效地发挥抑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作用。近些年,独立董事在一次次违规事件中角色严重缺位的现象已充分证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至多起到参谋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构建合理的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可以考虑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从制度上防范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以及管理者的暧昧关系,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外,必须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