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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毕业论文(2)

2015-03-05 01:09
导读:强制经纪商仲裁的义务并非来自于与客户的合同,而来自于其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的成员身份。根据NASD的规则规定,要成为NASD的会员或者各证券交易所的


  强制经纪商仲裁的义务并非来自于与客户的合同,而来自于其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的成员身份。根据NASD的规则规定,要成为NASD的会员或者各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就必须接受规则或者章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由于所有证券经纪商都为NASD的会员,所以这样的规定就使所有证券经纪商都必须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仲裁请求。NYSE、AMEX等自律性机构的章程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就通过成员资格认证的形式,巧妙规避了与仲裁法当事人意思自律原则的冲突。

  三、仲裁对公众客户利益的保护有所侧重。

  立法对于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是一项国际惯例,也是美国仲裁立法的一贯价值取向。表现首先是在仲裁对各方的强制性上,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在发生争议时经纪商不能强迫客户去仲裁;但相反情况并不如此,即使投资者与证券经纪商的合同中不包括仲裁条款,客户也能强迫经纪商去仲裁,只要该争议是因经纪商的业务引起或与经纪商的业务活动有关。其次表现在开庭地点上,NASD和NYSE都规定在客户争议发生时的地址为开庭的地点。这意味着经纪商必须承担所有包括证人、律师的往来差旅、住宿、伙食费用及其他费用,也可能需要在每一个有客户的地方去参加仲裁。换言之,只要是涉及公众客户案件,即使在先协议中另有规定,开庭地点也会确定在靠近争议发生时客户的住所地。这种安排大大有利于减轻公众客户的经济负担。

  四、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拥有较大的权限,但对其制约条件也很多。

  根据FAA规定,仲裁员可以传唤任何人出庭作证,可以调取被认为是案件实质证据的薄册、记录、文书或其他证据。法庭关于强制传唤证人的规定全部适用。如果被传唤出庭作证的人拒绝或者拖延出庭,仲裁员可以强迫他出庭,或者按照法院关于保证证人出庭或者处罚拖延拒绝出庭的规定,给予处罚。仲裁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法律允许仲裁员按照自己的司法见解作出仲裁裁决,而不必完全局限于法律,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限定仲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而在当事人“未限定仲裁人必须按照法律原则进行仲裁时,他可以撇开法律,根据自己的司法见解进行裁决”,[5]而不会引起司法干预,只要仲裁员作出一项“在他看来正义、公平且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补救措施。”[6]同时又由于NASD、NYSE都不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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