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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2)

2015-03-09 01:04
导读:第二,贷款出售的真实性及相关问题。为降低贷款证券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始权益人必须将拟出售的资产


  第二,贷款出售的真实性及相关问题。为降低贷款证券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始权益人必须将拟出售的资产池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彻底转移出来售与SPV,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之隔离(BankruptcyRemote),保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的利益。在界定是否“真实出售”(TrueSale)方面,各国财会法规定的标准不同,有的注重形式,有的注重实质。如美国1997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标准(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No.125)采取了实质标准,规定判断真实销售的标准是资产转移方是否成功地转移了资产控制权。除以“真实销售”形式转移资产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也允许以“抵押担保”或“让与担保”形式进行资产转移。所谓抵押担保,即允许原始权益人以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流作抵押(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质押)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投资者支付。让与担保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担保转移了作为担保物的资产池的所有权。比较而言,在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方面,真实销售比担保融资更为彻底,而在担保融资中,让与担保比抵押担保更为彻底。

  第三,SPV的设立和经营之合法性问题。SPV作为专为证券化目的而组建的独立实体,是用来隔断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一道人为屏障,在贷款证券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那些禁止银行发行证券的国家,贷款证券化的实现必须借助SPV,以避开法律限制。设立SPV,首先要确定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形式。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美国,SPV可以是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在欧洲国家,SPV就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目的媒体,在形式上不受法律限制。为实现贷款证券化的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多数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对SPV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活动作出诸如以下一些限定:如要求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要求SPV的组建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要求SPV在经营中严格自律,不发生证券化业务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在对投资者付讫本息之前不能分配任何红利,不得破产,以实现破产风险的隔离;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的信息,管理和监测对投资者的分配系统,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和采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要的法律行动,等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我国开展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法律障碍与对策

  如前文所述,贷款证券化需要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生存和发展。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正是当前我国开展贷款证券化的最大障碍。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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