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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住房保险中的不公平问题探析毕业论文(2)

2015-04-28 01:18
导读:从保险法规定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按低于


从保险法规定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按低于房屋价值的金额交纳保险费。有人认为,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比例赔偿方式,不利于保障银行债权安全,但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特别约定,不足额投保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按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因此,限额赔偿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如采用以贷款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的限额赔偿方式,借款20万元只需支付2800元(20万元′千分之七的年费率′20年)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实际损失获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保险金。与第一种投保方式比较,银行获得的保障程度完全相等,但对投保人而言,支付的保险费与获得的保障程度成正比。笔者认为,不应强制借款人按房屋价格投保进而承担较高标准的保险费,投保人有权按照本人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行选择。

(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除外责任设计不合理。

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本市气候环境条件决定了后两类事故几乎不可能发生,第一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稍大(八年来发生的唯一一起保险事故,就是屋内装潢过程中香蕉水使用不当引起火灾),但房屋的砖混结构性质又决定了其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有限的。保险合同还明确,对保险房屋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将保险责任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也就不难理解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差额悬殊的原因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保险费一次付清的支付方式没有考虑借款合同履行中的变化。

银行就抵押住房的保险金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借款人拖欠的债贷款本息余额,而贷款本息余额随着借款人的按月偿还而逐月递减,因此,银行对保险金优先受偿的范围也是逐月递减的。与此相应,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费标准应当随着债务偿还而递减。在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下,保险费应当根据银行重新计算的贷款本息余额作相应调整,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剩余年限的保险费。为了避免这类重新计算或者退还保险费的问题,国外银行一般会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与贷款本息一并计算并按月分摊,简便易行。

现行的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保险费”,没有考虑提前还贷的因素,也未对变更保险费标准和退还保险费的情况作特别说明。这种不符合实际的做法,对投保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一点想法

随着一些贷款品种纷纷将抵押住房保险作为贷款附带条件,抵押住房保险的波及面也越来越广。这种银行业与保险业联手垄断的危害性不仅在于侵害广大借款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高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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