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困境及改善建议毕业(2)
2015-05-07 01:02
导读:二、村镇银行自身优势 1、小法人优势。村镇银行是处于银监局监管下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赋予它“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一级法
二、村镇银行自身优势
1、小法人优势。村镇银行是处于银监局监管下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赋予它“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决策链短,程序简捷,在贷款审核、发放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关系链条非常冗长,基层机构中还有部、处、科等部门。政府赋予各商业银行总行以法人资格,分支行则在总行法人的授权下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央政府、总行法人分支行之间形成了层层的代理关系,层次过多,造成了贷款审批方面形成“时滞”,容易错过最佳的发放时间从而影响资金的盈利能力。
2、发起条件宽松。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而最低要求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相对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给了很多有识有志人士以“银行家”的鼓舞,从而也使得村镇银行更加贴近“草根”。
3、根基明晰,无不良背景
农商行是由农信社改制而成,由于体制不顺,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以及历史、政策和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始终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顽疾。而村镇银行一般由优质的商业银行发起,产权明晰,无历史债务和遗留问题,运作非常灵活轻巧,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能够轻装前进,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村镇银行发展的障碍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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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行问题。目前村镇银行的发起主体也就是商业银行对组建村镇银行的热情不高,他们更多的是想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这使得组建村镇银行的速度正有所减缓。而另一方面,由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论各界和实业界都倡议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主体列入其中。譬如现在颇受关注的小额信贷公司转制,由于村镇银行的发起行持股规定,将导致公司股权将拱手让人,阻挡了小贷公司转制热情,不利于形成一批真正的“草根”银行。
2、代理接入问题。村镇银行至今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国内结算行号难,致使无法实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