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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交付与物权变动毕业论文(2)

2015-05-23 01:01
导读:2.新庄公司、银建公司能否获得占有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关于占有的效力,如权利推定、权利移转或善意取得等,在不动产已由登记制度取代之。”①这


  2.新庄公司、银建公司能否获得占有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关于占有的效力,如权利推定、权利移转或善意取得等,在不动产已由登记制度取代之。”①这是坚持登记要件主义必然的结论。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的交付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登记不仅有双方当事人之申请登记行为,更有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行为,所以在实践中,不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往往是分离的,不是同步完成的。这种不同步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是不动产已经交付,占有已经移转于受让人,但是尚未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其二是登记已经完成,但是出让人没有交付不动产,出让人仍然占有不动产。这两种情形的共性就是所有权权属和占有的分离,此时作为单纯的占有人的出让人或受让人,能否依占有制度获得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吉春公司能否向新庄公司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于何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学者认为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是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请求权的主体须为所有人;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请求人对其就标的物所有权,应负举证责任。②第三个要件是诉讼上的要求,可以不予考虑,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公示之公信力,登记名义人即推定为所有人。本案中,登记尚未完成,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吉春公司仍然是所有人。所以新庄公司之占有(假定没有交付银建公司)是否为无权占有成为吉春公司能否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键。

  有权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又称为得为占有的权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新庄公司基于吉春公司履行合同而占有写字楼,属于有权占有。当吉春公司在向新庄公司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新庄公司可以基于其正当权源而提出抗辩。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吉春公司能否向第三人银建公司行使返还请求权

  该问题同样可以置换为另一个问题,即银建公司是否为无权占有?此涉及学说上之“占有连锁理论”。学者将“占有连锁理论”归纳为三个要件:(1)中间人对所有人须有合法的占有权源;(2)第三人须自中间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债之关系),取得占有的权利;(3)须中间人得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与第三人。③结合本案,银建公司固不能径以新庄公司与吉春公司的债之关系,作为自己占有的正当权源,但倘新庄公司得将占有移转于银建公司时,该银建公司得对所有人主张其亦有占有的权利。本案中的占有的两次移转都是基于债之关系,符合前两个要件,对是否符合第三个要件尚有疑问。在坚持“占有连锁理论”之学者看来,新庄公司作为买受人当然可以将占有移转给第三人银建公司,由此,银建公司之占有当然为有权占有,这一结论是建立在区分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基础上的。④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该规定,新庄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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