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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账面会计利润并非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也并非就可以全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税法规定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税前扣减的数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比例。而对于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也有捐赠扣除额度的规定。
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的额度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法中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过捐赠转移应税利润和所得,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和避免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虽然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款的使用和流向有决定和监督权,但这是宏观层面上,通过代议制度进行的决定和监督;在微观层面上,如果允许每个纳税人决定自己所缴纳税款的使用和流向,个体决策的盲目和短视必将破坏政府的宏观财政计划,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反而不利于公益、救济事业的开展。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法律后果[3]
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捐赠主体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不同的税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