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视角看强制性信息披露(2)
2016-01-08 01:09
导读:企业制度框架下,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从会计信息的拥有程度看,经营者作为代理人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
企业制度框架下,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从会计信息的拥有程度看,经营者作为代理人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成为企业的“内部人”,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相比,经理人拥有较为完全的内部信息,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成为了“外部人”,在信息掌握程度上处于弱势。他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都无法确知,也无法预先判断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是否能满足其需求,最终买到的可能只是仅有少许价值或毫无价值的“旧车”。同时从双方的价值取向来看,上市公司经理人的目标也往往与股东的目标偏离,股东关心的是投资回报最大化,并希望能够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倾斜,而经营者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工作,但却有着广泛的经济利益和心理需求。因此,作为经济理性人的经营者,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更看重短期经济利益,利用手中的“暂时控制权”只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也会带来“道德风险”,即经营者为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操纵信息生成,甚至对有些不利信息不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
公正是资本市场所关心的,资本市场的公正性是一种基于公众利益的视角,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当所有(包括潜在)的投资者拥有均等、公平的机会获取信息,从而获利、受损机会均等时,股票市场才是公正、公平的,即“信息对称”,这是一个理想的目标。然而,完美的和无代价的信息只是完全竞争模型的一种假设,市场毕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会导致市场的缺陷。而进行强制性披露就是“信息对称”理念的一个,它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有关信息,减少(并惩罚)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虚假陈述行为,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公平。因此,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必须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惩罚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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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论(game theory)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一个人或一个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时,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1996)。在资本市场中,信息在披露和使用过程中,信息披露方和使用方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最终披露的信息实质上是双方多次博弈的结果。假设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当局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存在一次静态博弈,其博弈过程可用效用矩阵表示。
会计信息披露的非合作博弈
管理层效用 投资者效用 诚实(H) 歪曲(D)
购买(B) Ⅰ(50, 50) Ⅱ(10, 30)
拒绝(R) Ⅲ(30, 10) Ⅳ(30, 20)
表中数字代表了投资者和管理当局在各种不同的战略组合中的效用水平
从表中不难发现,唯一不受影响的战略组合是RD。即如果管理当局选择D,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R。同样,如果投资者选择R,管理当局也更倾向于选择D。RD是唯一的能在给定其他参与人战略选择时,每个参与人都能对自己的战略选择满意的组合。这样,在一次博弈中,管理当局总会选择欺骗投资者的战略。而在一次性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也会理性地预见到管理当局的这种欺骗战略,而毫不犹豫地选择拒绝购买。因此,最终博弈的结果是:Ⅳ策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即经营者“歪曲”会计信息,其造成的结果是管理当局不能筹措到稀缺的资金,投资者也无法将闲置的资金投资出去,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不能正常运转。
那么在股票市场中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的重复博弈中,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我们不能说会持续出现上述一次性静态博弈过程中出现的“纳什均衡”。但短期内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会在披露信息时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冒着被惩罚的风险欺骗投资者,因为“歪曲”对其有利,其造假成本远远小于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