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2)
2016-03-16 01:02
导读: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公积金,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融资渠道狭窄。第三,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特别是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第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弱,很多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 (三)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喻凤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一文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小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分析的比较全面、准确,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详细的分析。 (四)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职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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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积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通过委托机构用公积金购买国债。
4.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比较健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国家还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执行不严,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短,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