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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分类(4)

2016-05-15 01:06
导读:1.由地方承办可以提高效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可分解为:决策责任、筹资责任、支出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些责任可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分

  1.由地方承办可以提高效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可分解为:决策责任、筹资责任、支出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些责任可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分担。就一项公共服务而言,将不同责任分解到不同层级的政府,可以促进各层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所有这些责任中,决策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决策责任包括服务的类型、供应水平、质量标准、向谁供应、如何供应以及何时供应。决策者要独立承担决策后果的全部责任。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希望承担这类公共服务的决策责任、筹资责任和监督责任,比如达到什么样的供应水平、向谁供应、对提供服务的考核等,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在项目和资金日常管理上所具有的优势,将支出和管理责任下放到地方具有更高的效率,或者说能节省成本。这样,就会引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2.地缘因素。这是指社会现象的空间范畴,包括人类活动的自然条件、生存环境、文化种类等。中央委托地方的事务一般都是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往往离不开地方。比如委托某省市承办国际性会议,尽管该会议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在地方召开,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当地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委托地方承办和管理。再如,与边境安全有关的事务除了中央直接承担以外,通常离不开地方的协助,如反恐、缉毒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在事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涉及到国家安全与稳定的一些事务往往是谁摊上了就是谁的,由地方来承担,尽管中央也有一定的补助,但并不明确,而且不稳定。在这种事权责任不清,转移支付目标不明的情况下,至少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地方积极性不高,导致这类事权难以有效履行,尤其当转移支付的财力与这类事权不匹配时。二是“故意”造成某种状态以引起中央的关注,以寻求更多的转移支付。从总体看,无论哪一种结果,都会损害政府的行政效率。因此,由地缘因素引发的中央事权向地方形成的“自动”委托,应尽可能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明确下来,以减少上下博弈而形成的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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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于政治控制的考虑。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除了要考虑经济效率原则之外,政治稳定通常要占更大的权重。如何使事权划分更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政治家会对此想得更多。这使事权划分至少会产生两个原则: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而这两个原则不一定是相容的。从政治原则来衡量,有些事权宜于划分为中央事权;而从经济原则来观察,这些事权划给地方更有效率。为使这两个原则协调起来,按照政治原则划分的部分中央事权可以委托地方来履行,这样,事权划分又遵循了经济原则。通过‘委托’这种方式实现看似不相容的目标,自然离不开转移支付这个手段。在这里,转移支付成为协调国家不同目标、原则的一种重要方式。显然,由这种特定的‘委托’关系形成的转移支付与其他类型的转移支付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从国外来看,这类转移支付并不鲜见。德国联邦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之一—由联邦政府提供的投资援助可视为此类转移支付,该补助由宪法中的例外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可以对那些由州或市政府实施的有特殊重要性的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援助。在实际操作中,联邦政府在批准投资援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经济或结构政策的考虑。澳大利亚对特定支付的使用目的,就有专门的规定,即“通过把联邦政府的管理权限转移给州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办法来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效率”。日本的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政府为实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对地方政府的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国库支出金中的国库委托金,即是应由中央承办,但因发生在地方,按照效益原则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由中央负担全部费用,如国会议员选举费、自卫队驻杂费等。
  而在我国,在“专项转移支付”这个项目下大体涵盖了“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被定义为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然而,在实际中,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既有中央事务要求地方政府负担或部分负担的现象,又有地方事务由中央安排支出的情况。中央政府在为委托性事务或共同负担事务提供资金方面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办法,拨款的确定存在随意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对此类转移支付的认识和制度设计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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