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模式(2)
2016-12-02 01:10
导读:这种模式中,土地储备机构充当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开发土地的权属登记在该机构名下。《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
这种模式中,土地储备机构充当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开发土地的权属登记在该机构名下。《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开发资金压力较大,融资渠道窄。
2、完全市场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首先将待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一次性(或按地块)出让给土地一级开发公司,由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约定进行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再面向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了两次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