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结构改革特区与我国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
2017-04-30 01:01
导读:三、日本结构改革特区实践对我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启示 中日两国都在积极推进本国的改革进程,由于所处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挑战不尽
三、日本结构改革特区实践对我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启示 中日两国都在积极推进本国的改革进程,由于所处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挑战不尽相同,因此在促进制度创新的做法上也会有所不同。比较日本结构改革特区与中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见表2)可以发现,两者有差异,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日本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双重任务,中国同样面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示范作用,因此同样肩负着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重目标。另外,中日两国虽然社会性质不同,但在集权化决策和法规制度“全国一律”上具有共同性。在改革试验区的具体做法上,如对改革试验区赋予先行先试权、没有财政税收上优惠措施、地方申请中央政府批准等,也非常类似。然而,在改革试验区的设置法源、区域规模、与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门的关系、改革内容、改革推进速度、改革难度,以及效果评价的安排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目前,我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试验存在着推进速度较慢;改革的内容过于综合,面面俱到,整体推进难度较大;对一些既有的不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制形成突破较为困难;因试验时间较短效果尚不明显等问题。借鉴日本结构改革特区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制定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法规刻不容缓。日本结构改革特区从一开始就依据《特区法》设立,而且根据需要不断修改,避免由于政府更迭改变已有的特区制度。我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不是短期行为,应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以地方改革推进全国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依法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可以减少人为的干预,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调动地方进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