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应关注的几个问(2)
2017-08-08 06:39
导读:四、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人才制约,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牵头领办的占46.86%,而一半以上为龙头企业
四、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人才制约,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牵头领办的占46.86%,而一半以上为龙头企业、技术部门、供销社和政府机构人员带动形成。[4]农民自组织能力不足会为合作组织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在人才素质方面,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普遍面临着缺乏基本的内部管理知识、不具备基本的民主参与能力、不熟悉基本的应对外部市场竞争的经验等一系列更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资金约束。合作社资金来源于农民股金、合作组织积累、政府扶持与信贷等。由于合作组织入股规定与组织对内服务、赢利返还的约束,农民股金与合作组织积累都不能实现最大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国家财政、信贷获取资金还受到很多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要承担较多的税收负担。
第三,组织的运行不规范。在一项对23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调查报告中,被调查的176家合作经济组织,未注册的占33.5%,超过调查数的1/3,其中23.9%的组织没有合作社章程,37%的组织没有理事会,48%的组织没有监事会,5%的组织一年里没有召开成员大会。[5]
五、合作社扶持不足与行政干预问题
第一,专项法律制度建设缺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成合作社综合立法基础上构建合作社法群,对不同的合作社、不同的运行模式与环节分别立法规制,以及完成民法、商法内容中关于合作社内容的附属法律条款,对合作社运行中的销售、贷款、审计监督、赋税、等问题的具体规范,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另外,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法律制度的各种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配置与合作社的发展。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二,合作社扶持政策有待建立与完善。在财政支持上,自2003年起,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依据各自条件也进行了扶持补助。但这些支持仅仅是针对部分组织与组织的部分环节,资金规模、支持的范围都很有限。在信贷方面,农村信用社运行成本高、资金有限,只能满足小额贷款需求,而且利率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一倍。农民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也受担保抵押条件限制。富裕组织贷款易,贫困组织贷款难,贷款额度不足、期限不长等问题普遍存在。在税收上,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刚刚确立,相关的税收优惠也还在各个地方处于实验状态。在农业保险上,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是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行为,至今还没有开设鲜活农产品保险品种,导致合作社无法从外界获得帮助来规避风险,也因为独立承担风险而阻碍了投资力度和规模发展,应适时将之纳入国家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
第三,在扶持工作中,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础知识知之甚少,习惯于以行政手段推动工作,包办代替,干预过多,导致合作事业对政府产生依赖和合作社发育空间被人为限制。德国学者缪恩克勒从他多年对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研究发现,发展合作社的关键是社员的参与,即使这种参与相对较小。而官方主导下,人为地、不切实际地促成的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失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种合作社在许多国家均已失败。[6]
总之,合作社发展的问题是综合性的,关系到理论引导以及相关的财政、金融、教育、保险等各方面问题,我们需要在一个整体的系统中认识这些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路径。
注释
①本文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民合作社。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参考文献
[1]刘振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新华文摘,2006;(21):12~13
[2]傅晨.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合作经济?J?.中国合作经济,2005;(5):8~11
[3]韩俊,秦中春,张云华,罗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J?.广东合作经济,200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