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4)
2017-08-09 02:37
导读:2、从做市商价差收益的角度来看 首先,我国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数建于1999年前后,投资经营期短,公司素质普遍不高,投资价值低下,许多高科技公
2、从做市商价差收益的角度来看
首先,我国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数建于1999年前后,投资经营期短,公司素质普遍不高,投资价值低下,许多高科技公司实际上也只是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注入了一些科技因素,其本身并不具备高新产业的高成长率,以这些公司为主形成的市场无法长期地带动交易量,保证做市商的收益。
其次,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缺乏大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我国的主板市场仍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散户市场,虽然近年来陆续设立了多家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但753.7亿元的总发行额度与1.3万亿元的流通市值相比差距还是很大(数据来源于国研网),而且这些投资基金主要定位于主板市场,此时推出创业板必然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将导致市场单边交易,做市商的价差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以实现盈利。
综上所述,从做市商做市的成本和收益来看,主要问题体现在存货成本过高,资金融通难,存货风险难以分散,信息不对称成本较高以及风险较高,从而使成本与收益难以达到合理的配比,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效率。因此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来看暂时还不具备在创业板市场推行做市商制度的条件。 四、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尚须解决的问题 虽然做市商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可行性,但也并不是说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完全行不通,只是时机还不成熟,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首先,现有的主板市场须更加成熟,在提高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法人结构治理。
其次,金融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加快金融工具的创新,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配套避险工具。另一方面要改善现有的金融环境,为券商提供便捷有效的融资渠道。在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金融债券的发行,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使券商的长短期资金都能得到保证。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再次,改善投资者结构和培养健康的投资理念。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大型投资机构,加快券商业内重组速度,扩大资金规模。中小券商可以通过合并或被大券商兼并等途径加入综合类券商的队伍;而业已具有一定实力的券商则可以考虑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研发、网络、管理与服务的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整个券商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给券商和投资者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成本。
在以上各方面完善的基础上,将做市商制度引入中国创业板市场还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