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基金制度的监管机制及异化分析(3)
2017-08-09 04:38
导读:3、产品制度单一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产品制度既是制度体系的微观基础,又是市场制度的必要载体。我国证券基金产品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三个方
3、产品制度单一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产品制度既是制度体系的微观基础,又是市场制度的必要载体。我国证券基金产品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产品结构单一。具体包括证券品种单一(如债券品种发育滞后,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交易机制单一(如做空机制与对冲避险工具缺失)等。(2)基金产品同质化。金融产品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但我国目前大多数证券基金产品却在“复制”!由于投资理念与操作手法高度雷同,故基金产品的同质化倾向十分突出。(3)产品“价格”的影响方式单一。“产品价格”(指数)上涨完全由少数“大宗商品”(大盘股)决定。基金管理人会以“齐涨共跌的股票市场不是成熟市场”作为借口,股票高度差别化不明显。
四、监管制度的异化
原有监管制度本身很不健全,制度执行的力度较弱,执行效果欠佳,制度创新能力不强等,实际上反映出监管制度的“虚位”(异化)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投资人和社会舆论所构成的多层次、有“效率”的监管体系。但深究一下便会发现,对证券基金的监管方式与监管力度其实很不到位,在某些监管领域还留有不少的制度空白:如缺乏对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的私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基金公司滥用财产或进行利益输送的鉴别处罚制度、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尤其是基金投资人诉讼赔偿制度等。由于具体的监管制度的异化,因而所谓的证监、银监或舆论监督等如同虚设。
2、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管难以到位。《基金法》虽将基金当事人划分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但在实践中,除持有人外的其它各方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处绝对强势地位。本应该由四人共监管的局面却因基金托管人直接由基金管理人聘任而最终变为一场独角戏。基金持有人的资产由基金托管人监管,那么谁来监管监管人?事实上托管人“托而不管”、“托而滥管”的制度空位同样存在。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激励约束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基金持有人将基金的实际控制权“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它分别“委托”给基金经理人和托管银行。如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制度——如发展奖、业绩奖、降本奖、即时或期权奖等,就很难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约束制度——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评审制度、违约责任赔偿制度等,一旦基金经理人发生道德风险,托管银行发生主观不作为,基金投资者发生“逆向选择”的行为就不可避免。
4、基金监管过程尚不完整。要较好地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须从基金运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基金经理人进行“全程式”监管,必须从内部控制与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实行“综合式”监管。一句话,要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施保护,就一定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即把理性的契约约束、及时的信息披露、充分的事中监管、严厉的事后制裁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施保护,才能确保我国证券基金业平稳、快速、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