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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的职能和规则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

2017-08-12 06:49
导读: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表明国家间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关系已经交融在一起。而与此相适应,各国也要制定出与国际规则相协调的一系列经济措施。WTO协议作

  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表明国家间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关系已经交融在一起。而与此相适应,各国也要制定出与国际规则相协调的一系列经济措施。WTO协议作为政府间的协议,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然而,WTO要求的是各成员方实行经济自由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依靠成员方的国内措施来实现,没有各成员方的经济自由化,就不可能实现WTO所要求的全球经济自由化。因此,WTO规则必然会广泛地涉及到成员方国内的经济生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
  由上可知,将一体化的国际经济关系硬性地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并将其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做法是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关系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彼此交错影响的客观经济现实。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规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发生变化。现在的国际经济法不再像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目前它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其影响力和地位也逐渐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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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各部门间的联系更为密切。经济全球化使得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作用。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在贸易与投资方面,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要求国际上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求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各项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而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我国相关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更具有强制力。究其原因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不需要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而且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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