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的历史回顾及最新动态毕业论(2)
2017-08-13 06:46
导读:99年以来,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文献,主要包括《银行与高负债融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1999年1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2月,
99年以来,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文献,主要包括《银行与高负债融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1999年1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2月,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IAIS)联合发布)、《对银行、证券公司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公开披露的建议》(2月,与IOSCO的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信贷风险模式:当前的应用与实践》(4月)等等。
鉴于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几尽破产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巴塞尔委员会显然已把相当的注意力投入到对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s)、高负债(杠杆)融资金融机构(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s, HLIs)的监管,系统风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趋势在上述文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现将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1、关于HLI 与银行 文件中指出,HLI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管控制,相当部分业务在离岸金融中心进行;2、其所需满足的披露要求非常有限;3、采用高比例杠杆负债融资。不过,委员会也指出这并不是HLI的一个准确定义,同时承认并非所有的所谓对冲基金都具有上述特征,相反不少主流的金融机构倒也不时地会显现出一些类似于此的特征。 委员会系统地分析了LTCM的情况,认为其问题集中于由场外衍生交易和回购头寸所引发的风险暴露。从这一事例出发,文件分别讨论了银行和HLI之间关系的性质、与HLI有关的银行风险管理的质量以及持续性风险监控的重要性,认为造成银行监控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HLI相对隐蔽的活动、冒险性的交易策略、缺乏有效的衡量杠杆率与风险暴露的尺度、以及银行自身所面临的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评价HLI信用时,银行的判断又往往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约:决策缺少充分的信息支持,风险评估局限于非系统的、定性的分析,过分看重HLI的已有声誉,迷信其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等等;此外,在多数情况下,银行所进行的贷后审查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难尽人意,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2、对相应监控措施的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委员会提出了三项总的对策:其一是有关银行(也包括证券公司)自身的改进,其二是旨在提高HLI活动透明度的措施,其三是尝试建立一个对HLI直接进行监管的框架。 银行方面,委员会首先是鼓励其采取更加慎谨的风险管理策略,具体措施包括:认真检讨与HLI的交易实践、总结经验,制定恰当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对HLI给予特别的关注,建立一套覆盖面更广的谨慎控制工作程序;摸索并完善衡量潜在风险的理论机制,使其具有更大的一致性等等。同时,委员会也要求银行的监管者能够反省自身,避免给银行以错误的刺激,结果促使其与HLI的交易。就此,文件中列举了监管者可采用的一些手段,如适用较《巴塞尔协议》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针对面临特殊风险的银行采取差别性的监管措施,包括报告要求、风险暴露限制等等。 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委员会建议在全球范围内就公开披露的充分性进行广泛的审查,同时也考虑了将银行贷款信用登记的理念扩展到HLI领域的可行性,而一些官方及民间的机构也参与了对相关事宜的研究。在对HLI的直接监管方面,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许可证要求、适格性测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要求等。不过,委员会也承认直接监管还面临着很多障碍,比如很难就HLI的概念达成一致,对在离岸中心进行的活动的司法管辖权划分还存在分歧等;要克服这些障碍,显然有赖于各国更积极的姿态,以及政府、立法、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