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毕业论文(3)
2017-08-16 01:34
导读:原《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
原《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新《投资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其实质是对长期投资价值的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确认为长期投资的减值。原准则也要求期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直接确认损益。在长期投资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原准则对商誉需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准则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与旧准则比会增加不摊销商誉的利润:同时新准则还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这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修订的。比如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计提损失调节利润,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不高等,此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
五、股权处置时准备项目核算的变化
原《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原记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新《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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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在此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对因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的处理。前者不作损益处理,仅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体现了对收益确认的稳健原则;而后者则要确认当期损益,但更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六、财务报告披露的侧重点不同
原《投资准则》要求投资公司在会计报表上应该披露下列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1)在利润表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6)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7)投资变现和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新《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两者相比较而言,原《投资准则》侧重于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金额、比例、投资损益及减值准备等项目的详细披露;而新《投资准则》侧重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有关会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具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某些特殊事项。从表面上看新准则减少了披露项目,但实质上它提供给投资者的会计信息更相关、更具体,提高了披露的质量,从而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了更为客观、有用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