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收入差距之我见毕业论文(2)
2017-08-17 01:06
导读:而在商品市场上,企业以一定的目标利润制定价格并按此价格水平提供商品,只要商品按造预定的价格水平销售出去利润就得以实现,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水
而在商品市场上,企业以一定的目标利润制定价格并按此价格水平提供商品,只要商品按造预定的价格水平销售出去利润就得以实现,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水平上被动的接收或拒绝商品,生产者拥有的商品信息多,消费者拥有的信息少。企业会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不平等交换。原因有二:第一、交易的过程是短暂的,而且中间环节较多,而且大多数商品是一次性消费掉的;不像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是直接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合作过程是持续的,而商品交换过程是一次进行的,由于消费者认知能力的差别,生产者容易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去侵犯消费者利益,制假造假现象便是一例;第二、消费者是分散的。消费者数量众多,分散购买,各自单独使用的,难以结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因此商品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斗争远远没有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斗争那样激烈。
(三)商品交换影响利益分化的隐蔽性
通常我们忽略这一交换过程的不平等性,因为这一不平等性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交换是自愿的,我们往往认为自愿的就是平等的,这是不正确的。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欲望是分层次的,而有时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较低层次的本能的欲望,往往不得已而放弃了更高层次的公平,因此不能将自愿与平等同起来。 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缩小收入差距
(一)我国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仍然偏大,这种差距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与个体差异有关。每个人的能力、勤奋程度、机遇并不相同。 二是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关。当然由于个体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因为它能够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如果这种收入差距是由于个体本身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就值得置疑了。我们不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富裕起来的那一部分人有个人能力的因素在起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我国现阶段富裕起来的那一部分人中也有部分的人不同程度的通过不平等交换而获得了某些利益。自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17,首次超过了公认的0.4的警戒线,目前已经达到0.46左右。而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基尼系数远比我国低。 我们在倡导市场经济体制时说它是效率优先的,并且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价格形成方式也是简单易行的,而常常默认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是必然存在的,而笔者认为查找出市场经济的弊端并且消除这些弊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可能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缩小收入差距
笔者认为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的公平性就必须加快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首先,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门类齐全的各类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提高技术监督水平,加强市场法规的建设,使所有的市场活动都有法可依;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封锁。其次,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与市场的有效性有密切的关系,必须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造假成本。对一切市场经济中不诚信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再次,二次分配中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一部分社会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因此对于已经产生的贫富差距,社会有必要将其缩小。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财政上增加对贫困群体的倾斜,另一方面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弱势群体及其子孙后代的发展提供机会。最后,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消费者是分散的,很难结成稳定的群体同生产者斗争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消费者的利益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