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间非公平竞争问题的消解(2)
2017-08-21 05:44
导读:三、转移支付制度与地方政府公平竞争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的状况既是政府竞争的条件与基础,也是政府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源泉。政府间的公
三、转移支付制度与地方政府公平竞争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的状况既是政府竞争的条件与基础,也是政府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源泉。政府间的公平竞争就是在实现这些条件基本均等化基础上开展的竞争,这样的竞争才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我国政府间竞争条件的均等化呢?答案可能很多,诸如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政策调整(包括出台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
科教文卫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改善等等。但所有这些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提供,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政府竞争实质上就是财力的竞争,增加政府财力就意味着提高政府竞争能力。 众所周知,政府财力源于税收、举债或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靠这些再分配手段可以形成基本均等财力。但是,就税收和举债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没有设置税种的权利,也没有举债的权利。地方政府的税收主要取决于税基的大小和税源丰裕程度。而税基与税源又取决于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政府征税效率。在目前地方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很难在税收收入上与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相比较,因而也很难提供与东部地区政府所提供的同质、同量的公共产品。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税收制度也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如果单靠现行税收制度下所获得的财政收入,中西部地区的政府恐怕永远也难以改变竞争的劣势地位。所以,目前最好的出路在于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靠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区域间财力平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实现政府间的平等竞争。 在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得以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情况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政府间非平等竞争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好办法。下面,我们用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均等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 假设有两个地方政府A和B,他们都按照CD生产函数的形式提供公共产品,则各自公共产品的人均产出分别为: G1=AK1αL1β; G2=AK2αL2β (1) G为人均公共产品产出;K为人均资本投入量,L为人均劳动力投入量;A为影响公共产品生产的技术因素,设为常数(即两个政府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技术因素相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