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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史写作:艺术与历史的调解(2)

2013-05-10 01:02
导读:音乐的历史,作为一种艺术的历史,似乎注定要失败:一方面,音乐史受到来自审美自律论的压力;另一方面,音乐史遭到执著于连续性概念的历史理论的

    “音乐的历史,作为一种艺术的历史,似乎注定要失败:一方面,音乐史受到来自‘审美自律论’的压力;另一方面,音乐史遭到执著于‘连续性’概念的历史理论的攻击。音乐史,要么不是‘历史’,要么不是‘艺术’的历史。”(页37)
    这也就是说,“写作艺术史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企图,写成历史的只是艺术中那些根本不是艺术的方面”(页45)。“历史”与“艺术”之间的对立与调解这个复杂的课题,就像古希腊传说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似乎一直高悬在达尔豪斯的头顶,令他无法释怀。他甚至在整本书中刻意贯穿性地使用了凸显的斜体字(在笔者的中译本中更换为楷体)来强调“历史”和“艺术”(或“音乐”)两个范畴在艺术史写作中的矛盾关系,以期在行文中特别引起读者的注意(见页37、64、184、 187、192、194)。
    在达尔豪斯看来,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左派”意识形态批判的质疑,这个悖论无疑变得更加刺目。通过意识形态批判的透视镜,“作品”、“审美”、“艺术”、“自律论”、“伟大人物”、“超越时代性”等等原本在传统美学中都处于统治地位的概念范畴,一概都暴露出具有根深蒂固的时代局限,都受制于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音乐史的天平开始剧烈摇晃起来。达尔豪斯于是感到深深的不安。
    因为感到压力,所以必须迎战。达尔豪斯首先对传统的音乐史写作路数——“风格史”——进行发难(见页26以后,不过达尔豪斯的相关论述语焉不详,稍嫌简略)。随后,在整个第二章中,以“历史性和艺术性”点题,他从正面周详触及了上述的“音乐史悖论”问题。在对音乐历史观和音乐审美观的具体关系进行了一番思辨性的历史考察和理论探究之后,达尔豪斯对“艺术”与“历史”之间的调解与平衡进行了理直气壮的辩护,并提出了自认可行的理想方案: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调解审美自律性和历史性,这种可能性一定存在。既不贬低音乐作品的历史维度,也不违背音乐作品的审美维度;既不丧失陈述的连贯性,又不牺牲艺术的概念——在目前,艺术的概念遇到了危险,但近几十年来的企图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它的地位。但是,审美和历史之间的调解只能产生于这种诠释——它通过揭示包含在作品本身之中的历史,让我们看到个别作品在历史中的位置。艺术史的最终辩护来自于,历史学家能在多大程度上从作品的内在建构中读解到作品的历史性质;否则,艺术史仍然只是一种做作的人工安排,从外部强加于艺术和艺术作品。”(页49)
    这是一段具有纲领性重要地位的宣言,值得细细品读。显然,在这个微妙的平衡状态中,达尔豪斯作为一个音乐史家,他的重心仍然偏于“审美”/“艺术”一方——因为“作品”的权重在这个调解过程中被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音乐的历史,如果它不违背自己的“审美”天职,它就必须“揭示包含在作品本身之中的历史”,就应该“从作品的内在建构中读解到作品的历史性质”。这里的深层含义是,音乐史虽然是一种历时性的叙事安排,但在其中,个别、具体的音乐作品却不能仅仅被当作时代风潮中的一种陪衬,或仅仅被作为历史过程中的一个环链。在前者,作品的独立性质被歪曲,因而成为背景式的“附庸”;在后者,作品的审美高度被降格,于是成为例证式的“文献”。无论何种情况,达尔豪斯认为,在这样的音乐史写作中,音乐的“艺术性”都遭到背叛。

 以具体作品为例——如享有盛名的贝多芬《第九“合唱”交响曲》。任何一部西方音乐史,不可能不涉及这部伟大的杰作。但如果仅仅将这部作品当作是19世纪初叶欧洲启蒙思想余波的音乐反映,或者仅仅在这部作品中寻找交响曲演化发展的痕迹,那就从根本上歪曲了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审美本质——因为就真正具有“此在”性质的、具有“本真性”的音乐审美理解而论,我们并不是要从这部作品中看到思想史的印证,也不是要从贝多芬的音乐中听到交响曲体裁演进的步伐,而是希望沉浸在音乐的实际鸣响中,从中体验贝多芬这部杰作是怎样通过具体的音响手段和形式建构,刻画出令人神往并就此永恒的升华性精神境界。当然,没有启蒙思想的引导,没有交响曲体裁形式的发达,贝多芬的成就是不可能出现的。但达尔豪斯认为,这种“自外向内”的解读方式并不是音乐史写作遭遇的真正难题。如果要说明启蒙运动的博爱思想是如何体现在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构思之中,这并不是很费力的任务;希望指出《第九交响曲》在整个交响曲发展中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这也并非不可想象。然而,达尔豪斯深刻地感到,仅仅满足于这种“自外向内”的历史叙事,音乐史还不足以成为一种“艺术的历史”。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这里,涉及到音乐史(以及广义上的艺术史)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史和社会史的深刻区别。达尔豪斯尖锐地指出:
    “音乐历史学的正当合法性与政治历史学并不一样,它所探究的往昔的流传物——音乐作品——首先是审美对象,因此是属于现在的因素;只是在第二性的意义上,这些音乐作品才有助于理解往昔的事件和境况”(页14)
    换言之,音乐作品不像政治史中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它虽然来自过去,但却具有强大的身后生命力,好像它就诞生于当下——实际上,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音乐也许每天都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鸣响发声,或是在音乐厅中上演,或是通过唱片机回放。正是出于对这种“审美现时性”的坚守,达尔豪斯才要求音乐史写作必须 “自内向外”,而不是“自外向内”——应该“揭示包含在作品本身之中的历史”,并且“从作品的内在建构中读解到作品的历史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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