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质量是审查立法好坏程度的一个标准。(4)
2013-05-02 18:07
导读:所谓前瞻性,是指刑法修正是否具有适度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某种正确的预判,从而减少未来修正刑法的频率,保证法的稳定性。在
所谓前瞻性,是指刑法修正是否具有适度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某种正确的预判,从而减少未来修正刑法的频率,保证法的稳定性。在此,我将刑法修正的方向分为拓展性修正与补漏性修正。前者是指刑法修正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能够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且值得动用刑罚进行规制的行为通过解释的方式纳入刑罚圈,而不必以立法方式进行完善。例如,《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规定的耕地修改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这样就使得本条的规制范围更加周延,能够适应未来的变化。后者是指刑法修正是为弥补立法滞后的缺憾,但是这种修正是回应性,只是将已经出现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纳入刑罚圈,但并未对犯罪的未来走向有所预见。最典型的当属对于《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所作的修正。这三项修正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证券之后增加了期货的规定。这样的修正固然是必要的,因为期货与证券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均为金融投资产品,根据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测来获取利益,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但是,金融业的发展El新月异,新的金融投资产品层出不穷,将来很可能会出现与证券及期货具有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可能同样需要刑法加以规范。但是,我们的刑法修正并没有预留解释空间,所以,可以想见,如果真出现这样的行为,我们势必还要再一次修改法律,这样必然会动摇刑法的稳定性。因此,如果刑法修正案中补漏性修正所占的比例越大,说明刑法越不具有前瞻性,也就越不稳定,立法质量相应越低。(一)实质合理性检测1.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检验我们首先看看情节犯与开放构成要件在全部73个罪名中所占比重我们读到的信息是情节犯在全部73个罪名中占39.7%,而开放构成要件的比重则占到了58.9%。这个比例是相当客观的,这至少表明立法者的一种倾向,即希望借着模糊性的立法用语来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然而带来的潜在危险是司法者掌握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言是一个不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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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看法定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分布如何。这里要仔细说明一下。首先,我以6个月为基准计算量刑区间。①通常每个罪名都有一个或多个量刑档次,而每一个档次下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笼统地进行量刑区间的比较,否则,就有可能失真。比如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规定了一个有期徒刑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则规定了三个档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这两个罪之间的量刑区间果然不同吗?
这里,我采用计算平均量刑区间的办法,即先计算每个档次的量刑区间,再求取各档次的量刑区间的均值。具体来讲,通过计算得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平均量刑区间为5,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平均量刑区间为10。通过在SPSS当中运行均值计算,我们可以得到全部73个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的均值,至于这个均值与刑法全部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的均值是否存在显着的差异性,这里我们发现,刑法修正案所涉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为9.8,接近于5年。比较T值的结果为5.135(将理论预设值设定为8,即假设每个罪的平均量刑区间为8,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为4年),显着值为0.000,小于0.05,可见,修正案涉及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显着高于全体刑法罪名。如果我们将理论值设定为9(相当于4.5年),得到的结果是P----O.026<0.05,仍然说明修正案涉及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显着高于全部刑法罪名。但当我们将理论值设定为10时,得到的结果是p_--0.702>0.05,说明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罪名的平均量刑区间与全部刑法罪名没有显着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大致这样说,根据法律文本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法官在刑罚裁量上所拥有的自由权限大约是5年,换句话说,对于修正案所涉罪名的被告人而言,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他的人身自由将有大约5年时间掌握在法官的一念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