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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6)

2013-10-04 01:12
导读:我国行政法上平衡论说以依法治国方略为依托,并服务于该方略。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学说主张的一贯性、学说内容的连续性、实践操作的稳定性

  我国行政法上平衡论说以依法治国方略为依托,并服务于该方略。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学说主张的一贯性、学说内容的连续性、实践操作的稳定性和学说研究的系统性的特点。平衡论说的思辨性和哲理性,以及该学说阐释的关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适应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需要,契合了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内核,因而得到我国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的认同。由于我国恢复行政法研究才余年,平衡论的提出也才余年,要成为学界同仁普遍公认的主流学说,其本身也有一个丰富、发展、完善的过程。如果要将平衡论说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平台,那么,行政法基础理论对行政法研究有什么作用?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上的概念、范畴及其他理论是什么关系?行政法基础理论揭示的是行政法的发展规律,还是行政法的现状,或者是行政法的趋向?等等,都需要行政法学界的志士仁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并予以充分的探讨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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