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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2)

2014-03-15 01:12
导读:2.交往理性与 翻译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袭下,一直以来以制定的翻译标准为主要目标,译者则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成为“译匠”。“这一观念(技术理性

  2.交往理性与
  翻译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袭下,一直以来以制定的翻译标准为主要目标,译者则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成为“译匠”。“这一观念(技术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领域之后,人们在翻译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译标准、原则、方法和技巧,并将它们奉为金科玉律,尊为亘古不变的定理和公式,从而使译者在翻译时的手脚受到了钳制,主观能动性也无法得以自由发挥。”事实上,翻译是一种典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它的终极目的是促成一种独特的交往,这种交往是在不同的、不同的的人之间进行的。“人类活动的层面可以根据交往性活动的观念来进行划分,与其他种类的活动相比,交往性活动是为了达到意见的一致。”这也就是说,交往性活动是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的看法。由于的障碍,这种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来承担桥梁的作用。译者的作用就是进行语言转换,由此达成不同语言、不同国家的人的交往。

  哈贝马斯在谈到语言的转换时说:“语言所发挥的是一种转换功能:由于诸如感觉、需求以及情感等过程被转移到了语言的主体间性结构中,因此,内在事件和内在经历就转变成了意向内涵,而认知则转变成了陈述,需求和感觉则转变成了规范期待。”译者在翻译中就是发挥语言的这种转换功能,这种语言的转换必然包含译者的情感、个性等主体内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标准要求和评价译者。译者一方面应当遵循翻译的基本规范,方面不能忽视自己的交往主体的作用。“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把言语视为言语行为,这个行为施行时,包括两个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陈述部分。译文只是陈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则是译者的文化立场、目的性、倾向、个人偏好、译文读者对象的选择定位等等。”翻译的标准问题之所以长期纠缠不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只把翻译视为单纯的语言转换活动,而忽视了施行部分即译者的主体性。

  因此,译者作为交往过程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取得与著者和读者一样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强调,在通过对话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双方除了平等地探讨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动机都将受到排除。翻译从本质上说应该还原为这种平等的对话关系,打破著者一译者、读者一译者之间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作为交往中特殊的参与者,享受与著者和译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为可以接受辩论与商榷,但却不应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压迫。因此衡量译者的标准不应凭借以各种技巧为准绳的外在规则,而在于译者的语言能否传达著者的意见,同时又被译入语的读者理解,从而达成主体间的平等对话,达成理解与“沟通”。“‘沟通’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

  译者进行翻译的终极目的是使读者与原语著者之间达成沟通,也就是说,能否达成意见的沟通是译者的根本任务,而非一味强求译者运用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方法。译者不可能只从语言规范上再现原著,译者在传达原著思想的同时必然带有其主体情感。读者也不可能只从语言技巧方面接受译者,读者所领会和接受的必然是带有独特的主体特点的译者。这种差异永远是翻译的必然存在,与其尽一切努力压制这种差异,不如以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对待这种差异,使翻译多元化,允许不同译本的存在,使读者从更宽泛的角度得以与著者对话。

  (1)译者与著者的关系。译者是交往行为主体之一,必须拥有自己的主体地位。译者应该还原自己主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对译者的评判决不能停留在“技”的角度,作为翻译的主体,译者的个性、气质、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应当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译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以排斥著者为前提的。哈贝马斯主张的交往基础是主体间性,也就是说,各个主体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方式进行对话,单纯地强调某个独立的主体都不利于交往活动的实现。“哈贝马斯则强调这种个体主体的性一面,并把社会理解作为个体理解的参照与,反对把交往主体视作与世隔绝,天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的主体。”译者既不应被看成机械的外在标准的实践者,也不拥有随意而为的绝对自由,而应当成为主动承担桥梁作用的沟通者,那么评判译者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应是外在的、僵化的语言技巧,而应考察译者是否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达成了有效的交往。

  因此,著者和译者之间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和谐的交往关系。译者应把自己放在与原著平等的对话者的位置,与原著进行平等对话。以这样的立场去翻译,译者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理解原著,它的译文也能真正地达成不同文化间理解的桥梁。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的这句话明确地指出了理解的含义。达成理解的最根本的基础是两个主体,即著者与译者,以同样的方式去理解同一个语言学表达。也就是说,著者与译者在对待原文的态度上应该是平等的,绝不是“主体一客体”的关系,而是两个主体为实现交往进行的平等对话。这样,翻译就从形而上的抽象标准中走了出来,也从西方理性主义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中走了出来,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机械的暴力,走向了合作与交往,使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想和谐地展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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