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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div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3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这里dcelare表明是施为动词,而ebat和Flitr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erby同现。
2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3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3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3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为称为“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以言表意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以言表意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为”。
第二,以言施事行为。所谓“以言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这种行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为,而Proimes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1willcome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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