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实分析(2)
2013-05-27 01:19
导读:l.成熟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适用性与股票市场本身是否有效紧密相连。所谓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
l. 成熟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适用性与股票市场本身是否有效紧密相连。所谓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如果市场中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投机者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或基本分析的
方法获取超额利润。如果股票市场缺乏效率,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科学的依据,有可能畸高畸低。证券市场的无效还可能使享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在行权和实现利益的时候受到证券市场的“冤枉”:经营业绩并不好的经理人员可能因为证券市场的不正常价格波动而获得很高的利润;相反,业绩好的经理人员却可能因之无法行权或实现的利润不能正确反映其业绩。人们很难
想象,在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黑庄”横行的环境中使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西方国家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有较高的一致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有较为科学的经理任命制度,存在较为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他们追求的目标函数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他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追求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名誉和地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首先要打破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上的行政化,使企业经营者的选拔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使经理人员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合理流动、择优汰劣和最佳配置。其次要加强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的培养,造就一个企业家阶层。实施企业经理人员人力资本市场化配置,要求有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为基础,为市场优化配置提供有效供给。最后,将企业家与国家行政干部区分开来,实现经理人员职业化,制定职业规范,对职业经理人实施任职资格制度和职业规范制度,从职业角度约束、管理经营管理人员。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 优惠的税收制度。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效果跟政府税收优惠制度的扶持密不可分。在发达国家中,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税收方面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优惠措施,是因为经理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企业所有者之所求,也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之所求,因此对于像股票期权这样有效的制度创新,政府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况且股票期权制度还具有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事实上,从股票期权的产生背景来看。它最初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过高个人所得税率而设计的。因为薪酬证券化后,可以从会计上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起到避税的效果。到 20 世纪 70 至 80 年代,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西方受到普遍重视,在这一背景下,股票期权制度不但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而且其“节税”的目的还因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三、构建股票期权制度必须直面的问题
1. 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发达国家,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促进了股票期权制的推行。我国迄今不仅没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且除了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在股票期权中的实际利得(包括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就我国目前对于股份公司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收益的税收而言,按照《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 ( 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数额 ) ,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累进税率交纳 5%~45 %的个人所得税。此外,经理人员在行权后转让所得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以上对经理人员股票期权的实际利得或交易流通的征税,加大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成本,降低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削弱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
2. 缺少配套的会计法则。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会计法规还是个空白。按照现行会计法规,股票期权在赠与时,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经理人员采用现金或其他方式行权时,可以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类科目。但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存在差额,公司是否应当确认有关费用 ? 抑或在股票期权赠与日后即预提有关费用 ? 这些会计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所谓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所谓或有债务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股票期权在赠与日后,公司负有一种应经理人员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股票销售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流出,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在实质上摊薄公司利润,稀释公司股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认定为一种“或有负债”。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相同或者高于前者,则经理人员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现“或有资产”的情况。有人认为,由于因股票期权而承担的义务不是一种现时的义务( 在授予期结束之前,不能行权;且行权期内,是否会行权,还存在不确定因素 ) ,而且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但行权之后,公司因行权而以契约规定的行权价向经理人员出售股票,如果行权日公平市价高于行权价,公司是否应当确认费用 ? 因价格差额而导致的资本公积未能增加的机会成本,会计上如何处理 ? 对于这些,现行会计制度并未做出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