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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注重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跨国银行亏损倒闭事件频繁发生,使各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给予高度重视。完善跨国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银行自律管理水平,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
传统的银行监管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的力量,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规控银行体系的风险。但在“银行全能化”这一战略思潮的推动下,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获得了长足进展,从而给传统的外部监管思想造成了严峻的挑战。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曾发布《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试图以分块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分别计算三类衍生商品(股权、利率、汇率)的市场风险资本需求量,但实施效果不佳。而后,巴塞尔委员会集思广益,认真听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主要跨国银行的意见,于1996年1月发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确定了“风险额”计算法(Risk—Value Approach)。《补充协议》要求跨国银行在采用“风险额”测定风险时,应同时满足定性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要求以十个工作日为计算期间,以99%为计算概率,意即应有99%的把握认为,在十天内资产组合价值的损失不超过风险额。定性标准则规定了跨国银行内部控制所应遵循的最低要求,如银行应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银行最高管理层参与风险管理,健全管理资讯系统以便管理、监督和报告风险等。《巴塞尔补充协议》所确立的内控体制,是对跨国银行监管思想的一次突破。它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设立了 一套有助于激励银行防范自身风险的管理系统,为跨国银行的监管开辟了一条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