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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持仲裁和调解公司并购案件与纠纷;
(5)查处公司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民事、经济、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增加法院受理公司并购案件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并购实践,下列几类案件应归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
(1)并购程序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2)并购协议的法律效力;
(3)对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公司并购案件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4)公司股东对违法并购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提起的诉讼;
(5)公司董事因并购而被提前解聘或对相应的赔偿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6)因收购公告或说明书内容虚假而受损害的法人、公民所提起的赔偿诉讼;
(7)因散布公司并购方面假消息、讯息而使他人受损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因违反收购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诉讼。
5.补充受害者强制收购制度
(1)明确“一致行动”,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人扩充为投资者或其一致行动人;
(2)明文规定“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
(3)区分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承认部分要约收购之合法性;
(4)规定强制收购义务豁免条件,避免“暗箱操作”。
6.适当发展公司并购的中介机构
与公司并购有关的中介机构有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为了适应公司并购的实践,需使中介机构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在业务上要对这些中介机构有所限制,如它们不能发行债券和提供有融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但可以为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咨询、介绍融资、资产评估及策划并购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