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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24中有关披露要求为: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交易类型与为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如果不是为理解有关连者之间的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就可以汇总数字反映。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57中规定:若报告企业在所有权或管理上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力,并且这种控制关系的存在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则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应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进行披露;若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除了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外,还要求披露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期所采用的交易条件的改变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另外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在财务表中被确定为最相关的地方揭示。
(3)我国新准则中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我国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SA24中没有此类要求;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后,各国准则都规定除了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外,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要素,但关联交易要素包含的内容各国略有差异。总体来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准则方面,尤其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3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
3.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对其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和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和合适途径加以阻止和进行相应惩罚。
(2)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4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