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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4)

2013-06-23 01:03
导读: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

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

3、灾害救护

韩国于1962年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主管部门为保健福祉部,由内务部地方组织施行,而且为了审议与救灾有关的事项在保健福祉部和汉城特别市、各道设立灾害救护对策委员会。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术用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进行医疗和助产,救出罹灾者,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理,提供或贷给生业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就业介绍,办理丧事等。

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由地方政府公积金(即地方普通税收的0.25-0.5%)负担30%。

四、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

进入80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级),社会福祉协议会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

80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4000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年)、老人福祉法(1989年)、医疗保护法(1991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年)等。特别是1987年在全国的邑、面、洞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

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1995年有2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146所,收容人数有8396人,占老年总数的0.3%。在146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84所,收容4806人;老人疗养设施41所,收容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 21所,收容806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

残疾人福利问题是1988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2.5%。残疾人福利有3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

儿童福利是指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

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

流浪者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

1991年社会福利服务费占国家预算的0.5%,占社会保障预算的12.9%。

社会福利服务的预算构成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老年福利 7.8 8.8 10.5 33.3 28.2 儿童福利 24.5 27.3 24.4 27.9 34.4 妇女福利 10.9 8.5 7.8 5.2 6.1 残疾人福利 35.6 39.2 44.4 26.0 23.9 流浪者福利 13.1 11.6 9.7 6.1 59 社会福利行队 8.1 4.7 3.3 1.8 1.5

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

韩国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时间较短,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福利模式至关重要。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其基本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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