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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由于业务范围限定及实力所限难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以及扶持重点与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融资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从而大部分循环经济项目和企业也难以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此外,民间金融机构由于自身整体实力、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局限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支持十分有限。
(三)资本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
缺乏多样化融资渠道,缺乏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支持,缺少丰富的融资方式,便不能更好地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效地提供涵盖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资本运作等全方位的现代金融服务,这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不相称。
三、促进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
首先,要实施有差别的货币政策,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应实行区别性的信贷管理政策,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信贷政策,适当降低建设项目资本金限制、延长银行贷款期限等,对商业银行资金加以引导,为扩大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资金规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特别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振兴、环境保护等项目。再次,要扶持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
首先,要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振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项目建设。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再次,要培育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三)拓宽发展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
首先,要积极推动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出台具体政策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其次,要使商业银行信贷优先投向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及相应的重点项目。对于采用环保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应给予信贷优惠政策,保证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再次,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巨大资金需求,可以考虑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对于确有发展前途的循环型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其债务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