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2)
2013-09-18 01:27
导读:3 建立商业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创新 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
3 建立商业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为了适应这种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
3.2 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①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后对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同时,跟踪监控上个周期发现的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②制定明确、严谨的现场检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体的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计划主要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银行风险状况为依据,检查方式为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检查频率依据银行风险状况而定;要制定明确的现场检查程序与步骤,并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每一次检查,加强信息交流。③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首先要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原始数据口径规范化,实施并表监管。其次要加快非现场监管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统一的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第三要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④实行监管特派员制。经过授权,监管特派员有权代表监管当局列席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会议,并有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利,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
4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4.1 完善
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2 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4.3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其尽量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尽职尽责。
4.4 在利益分配上,对监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和晋升制,根据监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5 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5.1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起召集、协调的作用。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人民银行应当发挥牵头作用。
5.2 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若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5.3 实现监管各部门信息共享。央行和监管部门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从国际经验看,通常由监管部门收集与金融监管有关的信息,央行收集与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有关的信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