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功能监管模式新论网(3)
2013-09-27 01:04
导读:业务活动,但货币监理署认为其对整体上的安全和稳健是重要的。 第二,功能监管模式错误地假设,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管安排并由不同的机构来划分和产
业务活动,但货币监理署认为其对整体上的安全和稳健是重要的。
第二,功能监管模式错误地假设,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管安排并由不同的机构来划分和产品。当银行存款就是银行存款,股票就是股票时,这可能是正确的。但是,金融的发展趋势表明传统金融产品的融合日益发展。现在很难区分的一个监管问题是,如何区分具备开具支票优势的互助基金账户和纳入系统的银行存款。联邦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为互助基金提供保障,也就不存在银行保险基金的风险问题。然而,通过互助基金账户所开具的支票却能影响支付系统,后者正是一个传统的银行监管问题。这一账户会引起者保护问题,这又是一个传统的监管问题。
第三,功能监管模式缺少灵活性来促进甚至适应银行和证券业监管的发展变化。有一种太过简单的说法,那就是认为当前的银行和证券业监管对金融安全、稳健和投资者保护来说是排他性的、互不相干的。实际上,证券法也提供安全和稳固,银行法同样提供投资者保护。然而,只有当监管目标能根据产品进行清晰划分的时候,功能监管才会发挥最大作用。不过,传统的银行和证券监管体制极有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相似。
(三)功能监管理论与现代科技相冲突。科技正在削弱金融服务机构履行的传统金融中介功能的重要性,因特网正在将金融服务变成在网上可以买卖的产品,利用这种科技销售新的金融产品比利用传统机构较低。存款人现在可以绕过银行直接去资本市场存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而免去中介机构的交易成本,同样,借款人可以绕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直接向资本市场借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绕过金融中介机构,科技使信息在网上轻易得到,并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由于金融服务机构不再是履行其基本功能的中介机构,监管目标应该实行根本性改革。对不合规行为的监管不再是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忽视了金融业务根本性变革的改革注定是短命的或者至少是命运多舛的。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单纯的功能监管方法最明显的问题是在金融机构总体的风险和偿付能力方面,因为没有一个机构为金融机构整体的审慎性监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整体的审慎性监管可能会出问题。由于单个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些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某些极大数量的业务可能得不到适当的仔细审查。因此,应当有一个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的安全和稳健负责。
四、功能监管的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当金融机构进行大范围的多元化业务时,就需要一种矩阵方法(matrixap-proach)。此时,基于业务经营目的,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功能监管,基于审慎原因金融机构需要机构监管。即使一个单一的机构同时负责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矩阵方法仍然适用。因为,单一监管机构的专业部门之间需要合作。如同缺乏一个超级监管机构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合作一样,单一监管机构不同专业部门之间信息分享、协调与合作的基本问题也和多边监管机构之间一样。
关国GLB法案对功能监管存在的缺陷的回应是,实行伞形监管制度,规定美联储为伞形监管者,授权美联储从安全和稳健的角度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对美联储授予如此巨大权力的最明显理由是,感到需要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的监管以及不受功能监管的子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履行某种业务功能并接受功能监管。如果每一个金融产品的提供者提供独立的金融产品而且未出现跨越传统金融产品界限的新产品,GLB法案的这种监管模式可能发挥作用。但实际情况是单个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包括不属于传统产品范围的混合产品。GLB法案认识到上述问题,规定了许多条款试图把金融产品划入“适当的”接受功能监管的子公司。但该法案本身包含了说明有效的功能监管不可能实现的大量例外条款。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原先的单一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原先的非银行或银行或者特定目的的信托公司从事银行业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伞形监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监管权力制衡。例如美联储在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管行使裁决权,但如果各金融分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内容有重大恶劣影响时,分业监管机关具有否决权。同时,美联储被授权认定金融控股公司新开发的产品是否属于金融产品,并会同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已由美联储和财政部认定的金融产品,具体由货币监理署负责认定是否属于银行商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认定是否属于证券商品,由州保险监管署负责认定是否属于保险商品。
在急于扩大监管权力的各个功能监管机构之间毫无疑问会产生冲突,特别是当新的银行产品出现时,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出现监管冲突。为处理这种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GLB法案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新的混合产品”(newhybridproduct)的权力。这种“新的混合产品”是: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属于证券,但是1.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前并不认为属于一种证券;2.它不是“一种确定的银行产品”;3.不是股权互换(equityswap)。在把它们列为证券行使管辖权之前必须与美联储协商。美联储可以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