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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启示(2)

2014-02-09 01:40
导读:(二)鼓励纯粹型金控公司 目前大陆已经存在三种类型的控股公司:一是与地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类似的金控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二是以金
  (二)鼓励纯粹型金控公司 
  目前大陆已经存在三种类型的控股公司:一是与地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类似的金控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类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平安集团以平安保险为主体外,还有平安证券、平安银行等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还有中银国际、中银保险、中银基金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机构,如中国石油收购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金港信托后改组的昆仑银行、昆仑信托;青岛海尔集团控股青岛银行、鞍山信托、长江证券和纽约海尔人寿保险。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与我国大陆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存在冲突;而以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母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母公司可能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融资,这种教训国内并不少见。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法规还不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市场约束和外部监管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上讲,选择“纯粹型”较为稳妥。“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着明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决策权,在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拥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专业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金融行业风险的相互传递。 
  (三)完善金控公司内部治理 
  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广泛,内部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较大的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克服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为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经验,在推进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基础上,着力构建金融制度,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要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制度安排,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涉及组织、人事、业务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垂直的内控组织架构来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在组织制度安排上,为了遏制由于关联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在不同业态之间的传递和蔓延,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实行两个层面的隔离。首先,要坚持金融业与实业之间的隔离。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市场国家,尽管在金融业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但金融业与工商业分离的限制至今仍然存在。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初期,为了防止实业企业的短期行为,仍然有必要实行二者的严格分离。其次,要坚持“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综合经营模式,构建起金融业内部不同业态间的“防火墙”,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制度,做到各子公司在身份上严格分离、制度上自成体系。除此之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必须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动以及资金融通做出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 
  (四)健全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发端于1993年,并于2003年因银监会的成立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完善,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当局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建立了一元化监管模式。虽然目前其监管运作效果不佳,外界褒贬不一,但其对监管体制调整的思路还是值得大陆研究借鉴的。 
  首先,在监管的模式上,可以借鉴台湾的伞型监管体制,并考虑大陆的实际,采取牵头监管的模式。由人民银行负责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各自负责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模式既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专业性,又兼顾了统一监管的信息沟通优势。其次,在监管的内容上,应实施对整个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将重点放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内部交易、内部控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再次,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要兼顾全面性和灵活性,注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间必须建立对话协调机制、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有必要的话,应建立有关金融控股集团总体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库,定期公布监管信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 
  [1]戴淑庚、张亦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台湾研究集刊》,2005,4。 
  [2]王鹤,《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启示》[J],《资本运营》,2005,4。 
  [3]邢桂君,《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借鉴》[J],《南方金融》,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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