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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目前所覆盖的职工人数都已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这些国家年金计划发展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关系。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数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约为150亿英镑。与上述国家相比,德国的税收制度并不鼓励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德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德国的企业很少举办基金式补充养老保险或向保险公司投保。
建议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一揽子解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年金的税收待遇问题要涉及到缴费、投资和支付三个环节,只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都到位,才能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国际上企业年金制度的通行税收政策是 EET税制,即允许企业与职工个人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年金缴费额,并减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对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一步到位采取 EET税制难度较大,建议分两步,第一步先统一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第二步解决投资环节和支付环节的税收问题。
(二)推动DB模式的合法化。国际经验表明,DB和DC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适合不同的企业。以美国为例,虽然以 401K计划为代表的DC计划得到快速增长,但DB计划项下的年金资产也与DC计划相差不大。统计显示,美国符合标准的DC计划的数量从1975年的20.8万个上升到了1998年的67.3万个;与此同时,DB计划数量从10.3万个下降到了5.6万个。但截止2001年底,DB计划总资产仍然高达 1.85万亿美元,而同期DC计划拥有退休资产是2.11万亿美元。为调动各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及早出台DB计划企业年金制度规定,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支持DB模式发展,规范和促进DB模式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出台完善配套细则。为使企业年金尽快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企业年金操作的具体配套细则,一是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包括企业理事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针对各方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制订企业年金审批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授权合同。三是要出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具体管理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四是要制定相应的评价考核、责任追究、风险控制等办法。五是尽快出台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
(四)简化运行模式。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大多企业希望金融机构能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其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但是现行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主体和包括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在内的两层法律关系,一家企业要面对各种资格的多家机构。不少企业认为这种复杂模式下经办机构的合作关系很松散,信托、委托关系过于复杂,风险无法监控,运作安全性值得怀疑。建议有关部门在出台企业年金实施规则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量简化运行模式,为企业提供简单明了、全面直接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五)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和地区政府对企业年金理事会都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信等级、财产要求、购买责任保险或者银行担保等。香港地区强积金针对自然人受托有如下的规定:一是必须是香港公民,二是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格,三是有相关的担保措施 (购买保险或银行担保),且担保的资产规模必须要达到计划净资产的10%以上。由于这些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迄今为止,香港地区强积金还没有自然人受托人情形的出现。因此,建议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促进企业年金专业化管理和规范性发展。
(六)提高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感。获得受托人资格的现有养老金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对于如何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还处于研究摸索阶段,获得其他资格的寿险公司虽曾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但尚缺乏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范要求运营企业年金的实践经验。建议保监会引导保险业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加强企业年金基础工作建设,积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研究、建立和完善各项企业年金精算技术;制定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金的数据统计标准和报表制度,追踪市场动态,加强基础数据分析;鼓励各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架构创新,提高企业年金专业化经营水平。
(七)健全完善企业年金受益人保护机制。现有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虽然主要脱胎于寿险公司,但是养老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销售渠道、精算等多个环节都与传统的寿险公司有很大区别,《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性质类属均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养老保险公司并不能适用《保险法》中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有关规定。建议保监会在修改完善《保险法》时,增加有关规定,同时将养老保险公司客户也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范围,给予养老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受益人以充分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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