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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发展路径探析(1)(2)

2014-03-12 01:37
导读:(二)在业务领域上,由保险业务的混业经营向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发展 在业务领域上,走集团化道路的大型保险企业往往会选择首先在保险业务范围内实现

  (二)在业务领域上,由保险业务的混业经营向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发展

  在业务领域上,走集团化道路的大型保险企业往往会选择首先在保险业务范围内实现混业经营,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大型保险企业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率先进入这些领域,不存在较高的人才和技术壁垒。目前,进行集团化的我国大型保险企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在保险业务范围内的混业经营,下一阶段将加强在非保险金融领域的混业经营。

  (三)在集团母公司功能上,由业务经营为重点向全面管控为重点发展

  集团母公司往往起源于一家纯经营性的保险公司,在建立集团架构的初期,其主要的功能定位也往往集中在业务经营上,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年的股改过程中,给中国人寿集团公司的定位主要是处理老业务和老资产,但是当中国人寿的战略定位转向建设现代金融服务集团时,集团公司的功能定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向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品牌增值、文化构建、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全面管控的职能转变。随着集团母公司功能的发展变化,母公司的性质也由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向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转变。

  (四)在资源共享上,由简单的交叉销售向共享客户资源发展

  资源共享是我国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内在动因之一,资源共享也是一个由浅层次到深层次的过程,最直接的资源共享就是集团品牌的共享。在集团化发展的初期,集团资源共享主要集中在销售领域,表现形式主要是交叉销售,比如寿险个人代理人销售产险产品,产险销售人员销售团体寿险、年金产品等。这主要是由于保险集团下新设保险业务子公司在设立初期最迫切、最重要的经营目标是拓展市场、树立形象,短时间内建立专属自己的销售队伍很不现实,销售成本也比较高,在建设自己销售队伍和网络的同时,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借用其他子公司成熟的销售队伍成为新设子公司的最优选择。将来保险集团资源共享的范围将会更广、层次将会更深。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这就要求集团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完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构建客户信息管理平台,使保险集团能够向每位客户提供包括寿险、产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银行等产品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

  四、推进我国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建议

  (一)政策层面

  1.建立监管组织体系

  在我国,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让分业经营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尽管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已建立起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协调机制,但要更好地实现对跨市场金融产品、金融组织的风险监管,同时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减少重复监管,必须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在这个过程初期,可以先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实施伞状型的主监管模式,即在过渡期内先设立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构群,监管协调机构从事对金融保险集团的风险监管、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传输信息、对跨国界的金融集团实行跨国界的监管活动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仅负责对集团内子公司不同业务种类实施对口监管并享有相应的监管裁决权。待时机成熟后,可以由监管协调机构对现有“一行三会”的监管组织体系进行整合,建立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金融领域监管功能为一身的、常设性金融监管机构。

  2.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根据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规制都是基于控制金融风险考虑的。作为政府来讲,它的规制收益是将混业经营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降为最小。随着分业监管规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各方都在大力推进金融混业经营。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三只银行系基金相继推出,这被许多人看作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随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与银行、证券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但是,由于目前监管机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方监管机构分头制定的监管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进程的加快,在建立金融综合监管组织的基础上,应该尽快完善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针对保险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趋势,应当尽快统筹安排,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金融法律中与混业经营不相适应的条款,制定统一的金融业务法律和金融监管体系,重点是建立企业内部防火墙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专门针对金融集团经营的专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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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变监管理念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仅仅是合规性监管体系,还没有向风险监控体系转换,所以容易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要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就必须放松金融管制。这必定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即新的金融风险,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将其及时纳入监控体系,则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有可能迅速放大而危及金融体系。因此,为了金融安全,,也为了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的顺利发展,必须要转变监管理念,从合规性监管理念向风险监控防范理念转换,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将因综合经营等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创造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充分条件。

  (二)公司层面

  1.突出主业

  大型保险企业在打造金融集团的同时,应该时刻注意到保险主业是其他相关产业发展的基础,保险业所特有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精算能力、销售培训能力是不同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大型保险企业应该在进军其他金融领域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主业的投入,充分发挥保险主业在集团中的核心作用和引领作用,将保险主业作为集团进军其他业务领域的坚实基础。

  2.注重效益

  国际经验表明,进行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经营效益在短时间内体现得并不明显,甚至经营效益不如综合经营之前。从美国排名前50位的银行控股公司来看,2003年从事混业经营的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99%,未开展混业经营的平均为2.12%。另外,10国集团的金融部门合并报告也证实了,美国金融业在允许混业经营后的效率并无明显变化。国际经验说明,集团化发展并不等同于提高效益。我国大型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协同效应的发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在综合经营的过程中,既不能由于一时的效益下降停滞集团化建设的步伐,也不能一味追求大而全的集团规模,忽视了企业整体效益水平。保证集团经营效益的根本在于优化对集团资产的配置,将资产运用到回报率较高的领域。

  3.完善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组织成员间利益的冲突需要一整套制度性的安排来解决权力的监督与制衡问题。大型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内外部的股权结构越来越复杂,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激励董事会和各级经理层为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努力奋斗,同时对公司日益复杂的有效运行提供监督,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内控

  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经营后,如何更好地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效应、管理多种经营带来的经营风险是最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保险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体系,精细化经营风险管控,优化投资风险管控,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搭建起功能健全的集团内部防火墙制度,构建符合多头监管要求的内控管理体系。

  5.整合资源

  大型保险企业集团化建设的关键在于整合资源,使集团下各项资源的配置最优、效能最大化。保险集团可以整合的资源范围比较广泛,包括销售资源、客户资源、培训资源、人才资源、资产资源、品牌资源、社会资源等等。资源整合效能最大化的根本路径在于:在集团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鼓励资源共享、促进资源共享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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