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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知识(1)网(2)

2014-03-29 01:05
导读:(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亡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六、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七、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九、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单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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