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1)(3)
2014-06-12 01:03
导读: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
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执法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参考文献】
邱曙东 《灰色经济造成信用缺失 潮汕背上假货标签》 新华社通稿 2001年11月7日
[英] 约翰.穆勒 《
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页
阮德信 《区域信用体系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 《求实》 2005年第6期
薛求知 黄佩燕 《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71-79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孙玉霞 珊丹 《依行为经济学理论分析逃税现象》 《研究与探索》 2003年第12期
马洪潮 张屹山 《国外行为经济理论模式综述》 《经济学动态》 2002第9期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