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实务(1)(2)
2014-10-25 01:26
导读:四、关于诉讼方式 《规定》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代表人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而排除了集团诉讼方式。由于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权利人大多为
四、关于诉讼方式
《规定》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代表人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而排除了集团诉讼方式。由于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权利人大多为中小投资者,选择单独诉讼的成本过高,因此可以选择共同诉讼方式。代表人共同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表理人。证券损害赔偿诉讼是新中物,涉及的法律规定也很专业,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参与索赔事国成为必须。
五、关于和解和调解
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不论设计诉讼方式,确定什么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都是为了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途径,认解决可能的人数众多的纠纷。但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实体判决的预期效果难以确定,因此《规定》特别强调当事人和解和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这对股民和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有利的。“红光实业证券民事纠纷案”就是以法院调解结束诉讼,股民获赔偿22.5万元。
六、关于原告的确定
《规定》规定了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分类,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是基于证券市场与银行一样实行了实名制,投资人必须证明是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提起诉讼,而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不法行为人排除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外。同时投资者还应当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前置程序的存在。
七、关于被告及其归责原则
《规定》中被告被确定为实际控制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具体的指在不同阶段可能有所不同。同时《规定》针对不同的被告设置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承担过错责任。在证券市场虚假孙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各被告应依其身份对其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证明义务。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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