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价值论(1)(2)
2015-02-01 01:36
导读:现代 社会普遍认同人在一般意义上是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5]”,“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6]”,“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
现代 社会普遍认同人在一般意义上是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5]”,“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6]”,“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7]。有两个问题,一是平等的人是否具有等同价值呢?显然人之间的生命价值不等同。人的平等是人权的平等,是 法律 的平等,是尊严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决不是拥有财富或创造财富能力的平等。二是生命的价值到底多大?既然人是有价值的,而且价值因人而异,可以衡量生命的价值。由于人的生命的价值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人本身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又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的发展归根结底要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这就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一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实现的 历史 过程。人生命价值是人作为生产力要素而表现出来。人的生产力大小决定了其生命价值大小。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一个植物人,生命是可以保全的,生命质量基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从伦理上其与正常人有同等的价值,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生命的经济价值几乎为零了,不是吗?
我们如何从人寿保险角度看待每一个个体的价值呢?我们必须用经济的尺度,用金钱的标准度量生命的价值。“正如同现阶段的谋生能力所反应出来的结果一样,生命价值构成了一项与有形物质具同等价值的经济资产。如果以金钱的标准去衡量国民的生命价值,它比国家的物质财富总值大了无数倍”。[8]这句话的主要论点是说:以 科学 方法 来衡量人的品格、健康、勤奋、和判断力等各方面的经济价值,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估我们的物质财产,两者一样重要。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在大部分的资产之中,生命的价值所占的比例最高。有人曾经估计过,平均每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当中,他本人的生命价值占了百分之九十,而一般人心目中的所谓有形财产,却只占百分之十而已。所以,可以说人寿保险是世界上唯一以科学方法,用日常商业交易损失赔偿原则,补偿生命价值损失的权宜措施[9]。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人寿保险的标的只是生命价值的载体,而不是生命价值本身。必须将生命价值与生命分开来看。实际上,在人寿保险的契约约定中就有高残给付条款。从这一意义上说人寿保险保的是特殊意义的劳动力价值更合理。
2.生命价值学说
生命是有经济价值的,同时生命价值是可以衡量的。人们在长期经济生活中积累比较丰富的经验量度生命价值。但是,决定生命价值的因素很多,确定生命价值不象用秤称重量那么简单。从经济学来看,人的生命价值是其未来创造净价值总和的现值。如何度量人的生命价值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比较典型的生命价值学说有工资风险贴水法、劳动力价值学说、劳动力资本学说等。
所谓工资风险贴水法是根据Hedonic的假设,把风险视为工作的特质之一来衡量风险的市场价格,并藉以估计生命价值。然而,经由此法所估计出来的生命价值,只是人们在面对很小的死亡机率的增减时的决策行为,并未涉及某一特定个人对生与死的抉择,因此,仅具有机率上的意义。薛立敏等曾用工资风险贴水法估计 台湾 地区
就业人口的生命价值。薛根据Tha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