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上市公司信贷风险防范(1)(2)
2015-04-15 01:10
导读:四、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
四、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招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如有关证券报纸发布的上述公告、有关证券互联网的信息等,并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银行的融资、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已有相对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涉嫌对虚假陈述且可能对股民造成损失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信贷退出或清收,不要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下达处罚决定,或股民起诉后才采取应对措施,进而陷入被动并影响贷款的退出或清收。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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