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3)
2015-04-26 01:04
导读:(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制定各项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业务等)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经纪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二)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
(五)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纠纷。
(六)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第二十一条、投资银行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品种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认真核查发行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上,确保推荐优质发行上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强化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尽量降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在实施风险权限
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各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责任。
(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不断提高发行
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
第二十二条、自营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决策能力,坚决避免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证券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二)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自营交易管理部门、操作部门、资金结算部门与核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三)严格控制自营业务的股东帐户和专用席位。自营股东帐户应由自营部门以外的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席位从事自营业务。
(四)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自营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
(五)严格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直接操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之内,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管理层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
(六)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已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二)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四)随时评估和监控每笔受托资金的管理效益,有效避免各项受托资金的重大损失,坚决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的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