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会计的精算考察(1)(2)
2015-04-27 01:42
导读:问题三:承保利润和配比原则的关系。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寿险公司利润表上的承保利润很容易引起误解,它每年都是负数而且会随着业务规模的
问题三:承保利润和配比原则的关系。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寿险公司利润表上的承保利润很容易引起误解,它每年都是负数而且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扩大,从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来分析,它的算法有可以商榷之处。在我国寿险公司利润表中,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保险业务收入只包含与保费有关的收入,但是作为费用项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会包含上期期末责任准备金和本期部分保费的预定利息收入(按照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计息),这是由精算评估方法决定的。可以看到,在计算承保利润时,收入项和费用项没有实现配比原则,所以它 自然 会是负数,而且会随着责任准备金总额的增长而增长。可以考虑修改为,在保险业务收入中包含上期期末的责任准备金的预定利息收入(或者更复杂的项目),然后在投资收入中减去这个预定利息收入。从公司管理的层面来看,这样处理和利源分析是一致的,可以有效区分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业绩,即假定公司不做投资,通过保险业务获得的收入也可以获得基本的收益率(准备金评估利率是相当保守的);而从投资收入中扣除预定利息收入可以突出表现投资部门的活动所取得的超额收益(超出准备金评估利率的部分)。从寿险精算的角度来看,这个容易引起误解的“承保利润”应该是从财险中照搬过来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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