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1)(2)
2015-05-18 02:07
导读:(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
(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运作规定过于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如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去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的成员大多来自公司内部,其职位和报酬基本上由管理层决定,这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内部监督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经理层主导地位的治理环境下,经理人控制着信息生成系统(主要是会计信息系统)。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体的重合中,审计的独立性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因为独立审计会在其生存利益与职业道德的权衡中,在惩罚成本低廉的侥幸心理下丧失了自我,与管理层合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使得独立审计的监督成了经理层可胁迫的
自我评价工具。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的失效导致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失效,经过筛选和加工的信息陈述加上虚假的鉴证报告,信息链在生成和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得不到适当的规避,造成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治理功能连贯失效。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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