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权益改革的历史问题与对策(1)(2)
2015-05-29 01:14
导读:(四) 中国人民大学 王晓军的研究认为总债务为36697亿元。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
(四)
中国人民大学王晓军的研究认为总债务为36697亿元。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职工(“中人”)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新人”)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2004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帐无钱的规模累计已达6000亿(人民日报)。从1998年改革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2003年,中央财政拨出474亿元补助中西部25个地区养老金的发放,各级财政补助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2004年,郑斯林 总结 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在10%-11%,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几乎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同步)。1997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2000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2001年6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吴敬琏、林毅夫,2003)。
三、由谁以什么方式向谁划资以及我们的预期效果
这既是一个社会保障的现实问题问题又是一个
行政管理的理论问题,将来的行动我们无非需要以下问题的答案:国资有谁来划,划给谁,划债还是权,能达到什么目的。不妨有选择地借鉴“划资”专家李绍光的精彩观点: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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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