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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商人向高利贷者借入货币进行商业经营,或者用货币购买奴隶、土地等进行生产,这里的货币是作为资本来使用的,但这不是资本主义以前社会的高利贷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属于从属地位的,马克思引用达德利。诺思的《贸易论》,以英国为例说明了这点,“我国为生息而放的债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给商人营业用的。”在资本主义以前占主导地位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对地主和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的消费性借贷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借贷,这种借贷必然是高利贷。
前提条件之二:小生产方式及其影响。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高利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借贷资本的区别在于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高利贷产生的根本前提;与这种小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分散在各自的土地上,用各自的生产工具进行分散的生产。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和孤立性使生产和交换处于分割状态,统一的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难以形成,平均利润率则难以形成,从而使各地区利率相差很悬殊,马克思引用休耳曼《中世纪城市》欧洲各城市存在的从200%到10%的利率差异证明各地区利率相差悬殊。而陈志武(2005年)也证明,美国从1880年直到1890年,不同地区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差别也很大,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的分割。生产和市场的分割使高利贷资本处于垄断地位,高利贷者能自行决定利息率,并维持利息率居高不下。高利贷资本直接占有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小生产者时刻处于“水深齐颈”的孤立状态,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斯科特,1976),生产的风险很大,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生产条件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使劳动者丧失生产条件,再生产链条发生断裂,正如马克思描述的:“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劳动者在高利贷的摆布下,要么自己全部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都被高利贷者占有,要么丧失对劳动条件如房屋、土地等的所有权,成为奴隶或农奴。所以,就剥削方式(即占有剩余甚至占有一部分必要生活资料)来看,高利贷资本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借贷资本没有两样,甚至占有的更多,剥削的更重,但高利贷资本是天然地同小生产者联系在一起,即使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生产者也不例外。尽管马克思认为高利贷本身不改变生产方式,反而使再生产每况愈下,但它对生产关系具有破坏和解体作用,它一方面把货币财富集中起来,使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生产者和生产条件分离,但只有具备其他各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才能成为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正如中国解放以前的高利贷摧毁了农业生产,但并没有为工业提供积累,也没有可能使中国进入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反而越来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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