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1)(2)
2015-07-08 01:18
导读: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 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
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
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决定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的效率是最低的,即:不能在公司决策时,对应该以什么样的目标为决策目标做出明确回答;如何保证公司董事在其位、谋其事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按照现代公司理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会必须在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然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不同,即使同一利益相关者内部,偏好差异也十分明显。因此,要求董事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实际上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公司的决策变成了一个无休止地讨价还价的过程,势必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同时,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意味着公司治理目标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治理目标容易导致管理者失去追求目标;在企业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借口,为自己辩解。因此,极端地讲,一个董事声称对所有人负责,意味着他可以对任何人不负责任。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实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共同治理,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职工公司治理参与权,兼顾社会公平。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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