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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2)

2015-07-19 01:09
导读: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更因民事责任之巨大,可使违法者三思而后行,这就是民事责任阻止违法的威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更因民事责任之巨大,可使违法者三思而后行,这就是民事责任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所谓威慑和预防功能就是通过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令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举妄动,以预防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威慑和预防功能在于“防思于未然”,是一种积极功能。古往今来,各国民法都将这一功能作为一项重点,“在公司法及证券法领域,个人诉讼特别优胜之处是其威慑作用”[5].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立法历程来看,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也占居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今天的证券立法中,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开原则成为证券法的重要基石。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完全公开上市公司的营业及财产状况等重要信息,以便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决定机会,使投资者避免因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害。[6]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往往以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为标准来判断投资的价值。因此,信息的完整、准确非常重要。如果上市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类中有不实记载,受害人应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巨大性,能使招股说明书类文件的编造者或使用关系人采取违法行为时会三思而后行。这样就有利于贯彻公开原则,发挥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指出的:“这个由股东的无助产生的诉讼,长久以来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规管者,提供了不算少的动力避免至少最严重的背叛股东利益。有人论证如果没有这个诉讼,对这些滥用就没有实际的制约,这一说法不无道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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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这样既可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又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权利和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受害人依法在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就犹如证券市场的警察,协助主管机关管理证券市场。正如台湾著名学者余雪明对这一功能评价所言:“民事责任之意义不仅在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更有私人协助政府执法之意义,由于民事责任之巨,可使犯法者三思而后行,故吾人对提起诉讼者不宜以好讼目之,而应视为志愿警察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8]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之协助执行法律、管理市场是民事责任效益功能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的一种稀缺资源配置,“利之所存,法之所在”。经济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而非商品的交换,经济法律活动的实质是经济权利交易。经济立法是一种讲求效益的经济活动,必须综合考虑法律收益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经济法律效益是指在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收益除去成本的综合结果,即经济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体现为法律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重合与差异。积极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经济法律的运行和节约经济法律成本。比如在市场经济下民主意识和权利本位思想,有利于节余通过经济立法侵犯私权而谋取立法者效用这一高立法机会成本,有利于及时揭露和抵制不法行为而降低执法和法律监督成本,有利于公众尊重他人权利而自觉守法。经济法律效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证券立法方面表现为在管理证券市场时,由于主管机关人力、物力的不足,往往无法面面俱到,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则能调动广大的投资大众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投资大众的法律意识,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好转,进而吸引更多的闲散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投资、高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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