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1)(2)
2015-07-20 01:10
导读:2 验生活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
2 验生活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1)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2)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3)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4)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 验生活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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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而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 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性伙伴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由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三)日本模式
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 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