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思考(1)(2)
2015-09-08 01:13
导读:(二)结算工具的多样性与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并存。目前,商业银行不仅建立了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同时还办理信用卡
(二)结算工具的多样性与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并存。目前,商业银行不仅建立了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同时还办理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会计结算业务。结算工具的多样性适应了单位和个人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需求,但这些结算工具,主要是票据功能发挥不够。一方面,票据化结算程度不高,票据使用范围不广,票据结算业务量少。《票据法》虽然已实施多年,但票据没有成为主要结算工具,票据市场欠发达,除了人们对现金主观偏好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票据结算控制较严,手续繁琐。此外,有的银行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只办理本系统的票据贴现,不办理跨行票据的贴现,影响了客户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票据的流通功能弱,支付兑现能力不强。
(三)银行结算竞争秩序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目前我国银行结算竞争秩序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跨行结算业务上。第一,时间长。同样一笔结算业务,跨行业务同城要晚一至两天,异地要晚三至四天。第二,问题多。对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吹毛求疵,如印章不清、密押有误等,搪塞拖延兑付。在转汇业务中,也经常以各种理由退票等。第三,查询难。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查询,电查函复或查而不复现象较为普遍,对客户直接上门查询也是马虎了事,极不负责。第四,举报多。部分行把跨行结算作为竞争手段,肆意压票退票,这类违规占到结算举报近九成。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四难”。
1.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和假税务登记证识别难。由于银行与工商
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查询关系,因此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件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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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商业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也未对商业银行“不作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运作难。《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只能办理储蓄及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办理个人转账收付。但作为一种新的账户种类,具体应如何操作,并未明确,使个人结算账户在运作中遇到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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